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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一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学校管理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我校中层干部包括以下人员:
(一)学校设立的各处室正副主任;
(二)团委书记、工会副主席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事业心及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具有团结协作和改革创新精神。
(三)提任中层干部的一般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男55周岁、女50周岁。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历,取得助理级及以上职称。
(六)新任中层正职的须在中层副职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新任中层副职的须在学校基层管理(中层副职后备干部培养)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
(七)我校中层副职后备干部培养主要有六类岗位,分别是:年级领导、教研组长(含副组长)、备课组长(含副组长)、党务工作者、团委委员、工会委员
(八)身体健康。
(九)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权限
第五条 实行报批制度。选拔任用前,学校应制定工作方案并提供中层职位空缺情况和具体计划选拔任用情况报请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层干部选拨任用请示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按程序要求自行开展选拨任用工作。学校将中层正职干部拟任用人选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学校任用。中层副职由学校按权限自行任用。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一般通过选拔聘任或公开竞争形式进行,并逐步向公开竞争聘任过渡。实行聘任制,聘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同一岗位可以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任,超过两个任期的应予调整使用。
第八条 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学校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民主测评中未超过三分之二合格票或同意票的及公示影响任用的,不得任用。
第九条 中层干部的公开竞聘必须制定相应方案,方案应包括领导机构人员名单、竞聘岗位、竞聘资格(条件)、具体工作程序等内容,报市教育局批复后实施。
第十条 学校必须对确定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主要是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前要进行考察预告。考察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组依据考察结论,提出人选的使用意见。
第十一条 严格中层正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学校开展选拔任用前将调整任用工作请示及方案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后,学校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自行组织民主推荐、考察等选拔任用程序工作,确定拟任用人选后,书面报请市教育局审批(附上民主推荐情况、拟任用人选工作总结、考察材料、廉政材料、班子会议纪要、干部任用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待市教育局批准后,学校公示不影响任用的予以行政下文任用。
中层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是学校在调整任用工作请示及方案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自行组织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选拔任用程序工作,学校行政下文任用。
第十二条 严格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档案管理,学校应及时将已任用中层干部的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等应入个人档案材料整理宗卷送市教育局归档管理。
第五章 培养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中层干部纳入学习培训和培养范畴。加强对中层干部的培养、考核等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中层干部后备人才培养制度。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职:
①有违反师德师风事实的。
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③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程序,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市教育局不予批准和确认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