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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一中学学校章程
(第十五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一节 校长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三节 办公会议
第四节 民主管理和保障监督
第五节 科研管理
第六节 德育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钦州市第一中学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定名为“钦州市第一中学”,位于广西钦州市新华路北。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初中、高中学制均为三年。学校分初、高中两个校区。初中校区坐落在市中心的宝地龙岗上(原校址),占地70亩;新校区位于市新华路,校园占地200亩。初中每年级16个班,班额50—54人,在校学生约2500人;高中每年级26个班,班额50-55人,每年级1350人,高中部约4050人。
第四条 办学理念:养育个性,涵养人格,促进学生多元发展
办学宗旨:让每个学生都获得成功
办学追求:让每个学生获得发展的机会,让每个教师体验教育的乐趣,让每个家长分享成功的喜悦
校 训:谦恭厚重,大气恢弘;平民本色,精英气质;
校 风:至朴至真,尽善尽美;
教 风:真、实、精、严
学 风: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办学目标:一中梦---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办学思想先进、办学特色鲜明、办学质量突出,全区一流、全国有知名度的品牌学校。
第五条
校 徽:见附件
校 歌:见附件
第六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每年12月12日。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机制
第一节 校 长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在职责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免,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校长主持,讨论、决定涉及学校重大人事、经济、物产等工作的重大事宜。学校涉及“三重一大”要先经学校党委会议或支委会议研究,再上党政联席会议集体民主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设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安稳办、财务处、宣传处、心理研究中心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校长决策、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和进行学校行政协调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下设团委会、学生会。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务工作,下设实验室、文印室等教辅部门,全面做好教学辅助和服务工作,图书馆由教务处直接领导。科研处负责教学科研工作,直接领导教研组和年级备课组。后勤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和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管理好学校的财产和生活设施,为实现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提供物质保证。安稳办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学校和师生财产及人身安全。财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宣传处具体负责学校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学校党委组织考察,校长聘任,并报钦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视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
第三节 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对学校发展工作和重大事情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并执行钦州市教育局规定的重大事情请示报告制度。校长
办公会议坚持集体研究原则,成员为校内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具体负责研究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学校工作部署。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四节 民主管理和保障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每届任期5年。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代表以年级、科组、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占教职工20%,教师占70%以上。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则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有关本校工作的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本校工作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五节 科研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和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积极协助校长室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中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发挥业务职能,加强学习和教学研究。学科教研组设正副组长1-2人,下设年级备课组,侧重学科教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年级组,负责本年级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协调年级组、班主任工作,年级组设正副主任1—3人。
第二十九条 以课堂教学为核心,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形成灵活有效的多元教学模式。以课程建设为着力点,打造具有独创性的特色校本课程体系,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以课题研究为依托,开展多层次立体架构的课题研究,突破新课改的难点。
第三十条 运用随机调研、教师自我评价、征求学生意见等形式进行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确保各学科、各班组教育质量平衡发展,构建与实施发展性教学评价系统。
第六节 德育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思想政治素质为素质教育的核心内容,以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为素质教育的灵魂,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教育法规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强有力的管理网络,努力做好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开创课堂教学、社会实践、环境熏陶、劳动锻炼、党团队工作相融合的德育工作新局面。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协调年级组、班主任工作。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德育处正副主任、团委负责人、年级主任为小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德育处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学校德育计划,确定各年级组、班主任、共青团、学生会及各职能部门的德育任务,协调校内外各德育途径之间的相互配合,考核班主任德育工作绩效。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的主阵地,要充分发挥学生群体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落实德育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五条 班主任工作是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班主任是德育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德育工作。学校要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班主任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德育管理,强化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组织机构及工作网络。努力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增强学校德育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七条 各学科课程教学须有机渗透德育,认真落实本学科的德育任务,发挥课堂教学在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经常性、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营造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爱国主义、公民道德教育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歌、班歌、校风、班风对学生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四十条 建立校外德育基地,建立健全学校各级家长委员会等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充分发挥校外教育作用,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一条 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民主评定的方法,认真做好学生的品德评定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安全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安稳办具体负责全校安全和稳定工作。
第四十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并与各处室、各年级、行政领导、教职员工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一岗双责”,切实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学生的大型集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要严格采取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安全。
第三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自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教师持证上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并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改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途径和方便支持教师进修和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奖惩考核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工会具体负责。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一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以“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善于创新、发展全面、特长鲜明”为努力方向,在“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学会发展”的过程中,自觉促进其整体素质和个性特长全面和谐地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应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团委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六十五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学生会干部必须经过竞选,由学生民主推选产生。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每学期根据相关评比细则,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和各类先进分子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要坚持疏导的方针,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且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经行政会议讨论审批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经讨论审批可撤销处分。处分或撤消处分学生,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和课时计划和教材精心实施教学。认真开设好学科课程以及构建具有一中山海文化特色的环境教育、劳动技术、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传统文化与钦州地方文化教育等校本课程体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行的学科教材、乡土教材、活动课程教材和实验教材。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 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遵循教学规律和原则,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教学手段现代化,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学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实施分层教学,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使每一个学生学有所得,身心得到和谐协调发展。
第七十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执行课时计划,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做好教师出勤、教学业绩等的考核工作。
第七十六条 活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做到定时、定点、定内容、定经费、定指导老师,要严格考勤,期末考核,设立活动课程成绩册,记录学生活动课学习情况。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创设门类齐全的活动课程供学生自由选择。学校每年举办科技活动月、校园文化艺术节和体育活动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科技、艺术、体育培训,开展小论文、小制作等创造发明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学校建立卫生工作制度。加强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美学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体育、艺术活动,活跃学生校园生活,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逐步加大对体、艺、卫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十八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它们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分析、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各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八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按《中学班主任暂行规定》由校长聘任。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要协调本班级各科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辖区、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做到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充分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依法承担法定责任。
第六章 财会后勤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坚持财会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做好财会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由政府全财政拨款,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八十六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查、监督,学校坚持民主理财制度。
第八十八条 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加强校园管理,绿化、美化、优化校园环境,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八十九条 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强化校产管理,做好校产清查和登记工作,做好校舍和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第九十条 有计划、分步骤地添置现代化教育设施、设备,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
第九十一条 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并与各处室、各年级、行政领导、教职员工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一岗双责”,切实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九十二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食堂、超市、医务室的管理工作,坚持食品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优质服务为宗旨,确保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钦州市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钦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执行细则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钦州市第一中学校长办公会。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校 徽
(寓意: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校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