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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一中学优秀教师评定条件及办法
(2019.03.01教代会讨论通过)
为了树立榜样,表彰先进,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核心,提高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为我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1.为人师表,全面关心和爱护学生,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教育,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工作主动热情、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有较好的教育教学艺术,奖勤罚懒的原则。
3.按考核程序操作,采用公示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教师。
4.提倡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评定对象和评选时间
凡获教学质量评估一等奖、德育工作一等奖、科研工作一等奖的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竞赛优秀辅导员,以及竞赛辅导成绩突出的教师均有资格参加评选。优秀教师每学期评选一次。
三、优秀教师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教学质量评估一等奖
(二)德育工作(含先进班主任、先进年级主任、先进年级主管)一等奖
(三)教科研先进个人一等奖的老师
(四)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部门表彰的老师
(五)获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竞赛优秀辅导员,
(六)指导学生参加各种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比赛,累计积分50分以上(含50分)。计分办法:全国一等奖,50分/生; 全国二等奖,40分/生; 全国三等奖或全国优秀奖,30分/生;自治区一等奖,20分/生; 自治区二等奖,10分/生; 自治区三等奖或自治区,5分/生; 市一等奖,3分/生; 市二等奖,2分/生; 市三等奖或市优秀奖,1分/生。
四、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优秀教师奖:
(一)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二)不服从学校工作分工安排者。
(三)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所负担的教育教学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给学校工作、声誉或经济造成较为严重影响者。
(四)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者。
(五)上课对课堂纪律不抓不管,造成课堂纪律涣散,学生喧闹、起哄等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者。
(六)不按要求完成作业批改任务,必须按备课组要求完成备课组统一规定次数的作业批改。
(七)不按要求完成教案。
(八)学期考勤无假缺会(含全校大会、年级例会、教研组例会、备课组例会等)或旷课。
五、评奖表彰办法
(一)评定条件中满足(一)、(二)、(三)条件的由相关处室提供名单给学校办公室,满足(四 )、(五)、(六)条件的必须个人申报,由个人提交材料,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并确定和公布进入候选评奖环节。
(二)对公布的候选评奖名单中的个人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
(三)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终审并确定最后获奖名单。
(四)颁奖表彰组将在校庆期间举行颁奖典礼进行表彰。
六、附则
(一)本条例由钦州市第一中学“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每一学期评奖内容限本学期范围内的获奖(以获奖证书的颁发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