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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先进职工(含临时工)的评定办法原则上是谁管理谁考核。
一、评定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全心全意为学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模范地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热情诚恳的工作态度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受岗敬业,忠于职守,服从学校分工和安排,遵纪守法,模范地遵守工作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作尽职尽责,不怕苦、不畏难,不推托;勇于开拓,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善于积累工作经验,对本职工作富有创建,积极为学校 生存发展献计出力。
(三)勤奋工作,遵守学校考勤纪律和制度,积极参加组务学习和学校要求参加的会议、活动,不旷工、旷会(含组务活动)。需刷卡报到及刷卡下班的职员工人不按时刷卡的,或工作其间离岗记录不超过3次(不含3次);迟到、早退不超过3次(不含3次);请事假不超过五天,请病假(因工作致伤除外)不超过10天。
(四)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优、团结协作好,为教育教学提供的服务师生满意。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工作不失职。每学期撰写工作总结1份。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的先进职工评定:
1.有违纪和违法行为者。
2.工作不负责,本学期内工作失职,或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或工作秩序,给学校造成较大的经济、名誉损失者。
3.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含主管、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口头或书面临时安排的任务)者;法定工作日从事第二职业者。
4.无能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者。
5.一学期内旷工、旷会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者;考勤漏签多于3次者;组务活动或学校要求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无故缺席者;请事假累计超过五天,请病假累计超过10天者。
6.不按要求写工作总结者。
7.工作受到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者。
8.有其它不符合先进职工评定条件的行为者。
二、评定办法
职员、工人由处室所有职员根据考核量化表无记名打分,取平均数;再由分管副校长、处室领导根据考核量化表打分,取平均数;然后将年级或处室职员、工人代表打分的平均数折成40%,分管副校长、处室领导打分的平均数折成60%,最后将两项折分相加为最终得分。其中宿舍管理员根据每月量化综合考核,饭堂工人根据《钦州市第一中学食堂工人工资和奖金方案》考核,每学期综合排名第四名的小组不得参评,综合排名第一的小组先进人数为3人,综合排名第二、第三的先进人数各为2人。由分管副校长及处室主任负责组织,确定先进人选资格报校长办公室,再由校长办公会根据先进人数分配决定先进等次人选名单。
职工从事本职工作之外的专项工作,成绩或贡献特别突出者,经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可授予先进职工奖励。
三、先进人数分配
先进人数是各处室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饭堂组按“职员(含临时工)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