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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量化考评,每个教师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10分,绩50分,加减分不封顶,单项减分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项基本分值者,不得参与评定。积分的高低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级的依据。教师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人数的15%。
一、德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地履行工作职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言行堪为学生表率,与同事团结协作,和谐相处。符合上述条件者即可获20分;对严重违纪违法者,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不及格。不符合上述条件者,按以下办法减分:
(一)无故不服从学校分工或安排者,每次扣10分;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或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每次扣5分(具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教务处记录)。
(二)有与同事、学生或家长吵架等破坏团结,影响恶劣的行为者,每次扣5~10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德育处记录)。
(三)不关心学生,对学生有歧视和刁难行为,故意不为学生解答疑难题者,每次扣2分(由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告,核实后记录)。
(四)有其它不符合中学教师道德规范的行为者(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扣分,办公室记录)。
二、能
精通教育教学业务,严谨治教,规范组织教学,做到管教管育,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及其它工作任务;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参加科研课题研究和各项教研活动,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能按学校要求每学期撰写1500字以上的教学论文;在探索现代化的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方面有创新,有成果;积极探索课程改革,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关心学校生存发展,积极为学校献计出力。符合以上条件者可获基础分20分,加减分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获校级优秀论文奖的,每篇加1分;在《校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2分;在市级报刊上发表或教育部门举办的会议上宣读的,每篇加3分;在市级教育部门评定中获优秀奖的,每篇加2分;获市级三等奖的,每篇加3分,获二等奖的,每篇加4分,获一等奖或特等奖的,每篇加5分;在自治区级会议上宣读或在省级部门评定中获优秀奖的,以及在自治区(省)级报刊上发表的每篇加6分,在省级教育部门评定中获三等奖的,每篇加6分,获二等奖每篇加7分,获一等奖或特等奖的每篇加8分;在全国级报刊上发表或国家级论文评定中获优秀奖的,每篇加6分;获三等奖的,每篇加8分,获二等奖的,每篇加10分,获一等奖的,每篇加15分。同一论文只计最高一级的得分。(由科研处记录)
属学校作安排撰写的论文或总结的宣读、发表、评奖的计分比个人业余撰写的论文减少一半,作者与发表人的计分各占一半。
(二)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论文或课件形式)获得立项,当年校级每项主持人加2分,成员每人加1分;市级每项主持人加5分,成员每人加3分;自治区级每项主持人加8分,成员每人加6分;国家级每项主持人加12分,成员每人加10分。项目通过校级验收的,主持人加2分,成员每人加1分;市级每项主持人加5分,成员每人加3分;自治区级每项主持人加8分,成员每人加6分;国家级每项主持人加12分,成员每人加10分。获校级科研成果评定优秀奖的,每项加3分,由此往上获奖等级每增高一级,增加2分;获市级科研成果优秀奖的,每项加6分,由此往上获奖等级每增一级,增加2分;获自治区级科研成果优秀奖的每项加10分,由此往上获奖等级每增高一级,增加2分;获国家级优秀奖每项加17分,由此往上获奖等级每增高一级,增加2分。同一科研课题以论文、课件或其它形式均只计最高一级获奖的得分。(由科研处记录)
(三)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教改课、演示课等评定获优秀奖者,每次加1分,获二、三等奖或优质课每次加2分,获一等奖每次3分。参加市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教学比赛获优秀奖者,每次加3分,获二、三等奖(或第二、第三名)者,每次加4分,获一等奖(或第一名)者,每次加5分;参加自治区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或说课等教学比赛获优秀奖(或第四名)者,每次加5分,获二、三等奖(或第二名)者,每次加6分,获一等奖(或第一名)者,每次加7分。同一系列或同一项目的,只计最高一次的得分。获奖者的指导教师每次加相应奖项的一半。(由科研处记录)
(四)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试“优秀试卷”的命题者,一等奖每次加2分,二等奖每次加1分。(由科研处记录)。
(五)凡是不交或不按时交论文的,每次减10分。(由科研处记录)
(六)一学期内达不到《钦州市一中教师教学工作常规26条》规定的关于编写教案、批改作业(电子教案、课件),互相听课的要求,教导处组织抽查时,每少一篇(节次)扣2分。
(七)上课或自修下班不按要求严格组织教学,不管课堂纪律或管而不严,造成所教(辅导)的班的学习纪律涣散,教学或自修效果受到影响者,每次扣1——3分;凡所在班受到通报批评的(由值日领导负责),当节的上课或辅导的教师每次扣2分。不如实或不按时填写《教室日志》的,每节扣0.5分(由值日领导和教导处安排的巡查人员负责,报教导处记录)。
(八)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所负担的教育教学或科研任务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给学校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扣5—10分(具体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办公室记录)。
(九)在完成监考、评卷及其它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因个人主观因素而产生失误或差错,对学校教学的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有关责任人每人每次扣2——10分。(具体由教务处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教务处记录)
三、勤
(一)一学期内不旷课,经学校同意请假(含事假、病假,不含学校统一安排休息的公假和学校同意参加的进修、培训、函授学习及法定享受的婚假、产假、丧假)在5天以内;请病假在10天内;迟到、早退(因公除外),累计在3节(次)以内(含3节次),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各种会议者,即可获得基础分10分。(由教导处记录)
(二)凡旷课,每节(次)减10分,凡迟到、早退者,每节(次)减3分,请事假超过三天以上的,从第四天起每天减1分,病假超过10天以外的,每天减1 分。(由教务处记录)
四、绩(50分)
(一)获得本年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先进班主任、科研先进个人一等奖的,每人每次加50分,获得教学质量评估、先进班主任、科研先进个人二等奖的,每人每次加30分;获得先进年级主任一等奖的加30分,二等奖加20分;获得先进教研组长、先进备课组长一等奖的加30分,二等奖的加20分;个人获得由学校党政授予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如“先进共产党员”“先进党务工作者”“生本教育先进个人”“工会工作积极分子”“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等)加10分;“绥丰”金奖获得者加30分、银奖20分、铜奖10分。
(二)个人获得市教育行政或人事部门的表彰奖励的,每人每次加5分;获得市级其它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每人每次加4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每人每次加15分;获得自治区教育厅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表彰奖励的,每人每次加20分;获得自治区其它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的每人每次加10分;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表彰奖励的,每人每次加30分,获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每人每次加20分。
(三)辅导学生参加由科研处安排的各项竞赛(比赛),学生获全市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每生(次)加0.1分,二等奖加0.2分,一等奖的加0.3分;学生获自治区级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每生(次)加1分,二等奖加1.5分,一等奖的加2分;学生获全国级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每生(次)加10分,二等奖每生(次)加15分,一等奖每生(次)加20分。参加由科研处安排的各项竞赛(比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在年度考核中的加分上限为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