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查看评论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精神,为积极推进城区中小学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钦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支教人员选派范围和对象

1.选派范围:在钦州市城区及县城(含县城)学校工作的公办中小学在编在职教师。

2.选派对象:原则上男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且没有在农村学校工作满1年以上者,属选派对象。

二、受援学校

指地处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乡镇农村学校。

三、支教管理办法

(一)支教工作采取 “校对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形式,支援和受援学校双方签订协议书(见附件1),落实支教工作规定的任务和要求。支教协议期限一般以2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无签订协议书的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统筹。

(二)灵山、浦北、钦南、钦北区学校教师原则上在县(区)属地受援学校对口支教,支教工作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支教工作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学校须将支教协议书9月底报市教育局认定备案。

(三)为提高支教工作的实效性,考虑到我市学校的实际情况,支教形式可分为全职支教和兼职支教。驻点支教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省颁课时标准一年工作量的80%。非驻点支教教师承担受援学校的教学工作量可采用累计课时的办法,但须在两年内(由支援、受援双方商定)达到省颁课时标准一年的工作量。支教教师必须服从受援学校的安排,积极参加所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活动,每学期还必须在受援学校至少开一堂示范观摩课或研究课,具有中级职称的支教教师每学年还必须在受援学校至少开一次教育教学专题讲座。

(四)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局直属学校于每年7月前制定支教派出和受援计划安排,支教教师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到受援学校报到。派出学校可与受援学校协商互派教师,以解决派出学校师资紧张的问题。

(五)教师支教期间,其人事及工资关系不变。派出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工资福利、奖惩管理等;受援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工作安排、日常考勤等工作并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教结束后,支教人员须填写《钦州市中小学教师支教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经相应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存入本人档案。

四、支教工作要求

(一)开展城区中小学教师任支教服务,是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认真研究制定城区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方案,确保支教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二)要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全局意识,积极主动参加支教工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遵守支教工作规定,安心支教,乐于支教,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支教工作做贡献。

(三)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要切实加强支教教师的全程跟踪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定期下校进行检查督促,对于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的教师,取消其支教资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关支教工作的政策,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钦州市城区与农村学校“校对校”对口支援协议书

2.钦州市中小学教师支教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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