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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点击数: 【字体: 查看评论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一、国家助学金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学生和高中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未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人(首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明。

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贷款合同信息按要求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统发放贷款。

   4.贷款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0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 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与进(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队主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预科生、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中1行资格审查、核实。

  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将资料汇总交予经办银行,由经办开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最终审批合格后,由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

4.贷款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

  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二、国家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合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  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0.3%。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力面特别突出。

 (五)评审和发放: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院系公示不少于    3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在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印制的奖励证书。

 (六)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

  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广西雨露计划学历教育补助政策宣传

一、  补助对象

  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尚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的2016、2017年脱贫户)中,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  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2018 年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不含当年本科预科新生)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新生符合补助条件。补助标准为在享受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一次性补助 5000元。

(二)职业学历教育。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2018年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符合补助   条件。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每学期补助1500元;就读于广西右江民族商业学校扶贫巾帼励志班的女学生,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每学期补助2000元。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5) 106号)精神,2016 级、2017级新生入学时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

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同一学历层次在校学习期间均符合补助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户学  贫后继续扶持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79号)精神,2018级新生入学时属于2017年脱贫户学生的,在2018- 2019学年秋、 春季学期和2019--2020 学年秋季学期符合补助条件;属于2016年脱贫贫户学生的,在2018- 2019 学年秋季学期符合补助条件。

三、补助审核发放流程

    自治区扶贫办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提取标注了学籍信息的学单→按户籍地将名单发到各县→各县组织帮扶干部核实学生在校就读情况→将结果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按户籍地同步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7天,示结束后审批→县财政部门在2018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31日前(秋季学期)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家庭农户一卡(折)通。

钦州市特困大学新生助学金

一、资助范围

准  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高专)录取,且愿意入学就读,下超  并在高中(中职)阶段建立普通高中(中职)国家助学金档案的本市高

  中(中职)毕业生(包括历届考生以及普通本科院校自主招收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二、资助对象

(一)孤儿

(二)丧失劳动力家庭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父母残疾的困难家庭学生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五)因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致贫家庭学生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到当地扶贫部门申请“雨露计划”资助,原则上不重复资助。 

三、资助标准

钦州市特困大学新生助学金设一、二两等,等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孤儿和丧失劳动力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 5000元:二等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父母残疾的困难学生、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及因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致贫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3000元。

四、申请、审核和发放

  符合条件的学生详细咨询所在高中(中职)学校,具体以当年市教育局下发文件为准。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

  (二)资助比例:

  全区资助面约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30%。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

  (三)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及发放:

  1.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  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高中资助卡上.

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

  (一)免学杂费的实施内容: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

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

1.常规程序

(1)  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将录取名单电子版提供至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2) 县(市、区)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反馈至同级教育部门。

(3)  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将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名单提供给相应的学校。

(4)学校根据县(市、区)级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1.常规程序

(1)  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将录取名单电子版提供至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2) 县(市、区)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反馈至同级教育部门。

(3)  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将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名单提供给相应的学校。

(4)学校根据县(市、区)级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三、库区移民子女和国贫县学生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的实施内容:

  1.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2.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审核认定:

  1.就读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的学生,由高中学校统计数据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免除学费或享受免学费补助。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新入学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经县(区)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每学年经认定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就读高中提出免学费申请。学校组织人员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库区移民子女获得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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