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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权益维护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4日 点击数: 【字体: 查看评论

2012.10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个关键时期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教育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教育工会只有把维权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充分体现教育工会维权的重要性。但通过对部分教师权益维护现状的调查,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工作职能渐渐弱化。对于某些侵权现象,工会组织或默不作声,或无所作为,或私下牢骚一番,不能履行维权、决策、监督这三大职能,就是因为工会主席在学校领导班子中的位置决定了他们缺乏决策权,从而导致工会工作的职能渐渐弱化。一些学校工会组织以工会的名义,向学校领导提出过一些意见和建议,但结果往往是流于形式,于解决问题无任何益处,工会成了学校行政决策的传声筒。在教职工心目中,工会似乎就是一个文体组织,教职工的各项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二、变相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较普遍。例如:有的教师必要的进修和培训权利得不到保障;有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教师选择学校的权利,人为限制,以至严重挫伤某些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有的学校在决策、表决过程中形式主义、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尊重教师的权利;有的学校在评聘老师职务职称问题上,违反相关规定,出示假成绩,为他们创造一些优先条件,使不符合条件的教师变得合格参评,严重损害了真正有资格教师的利益。

三、部分学校未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还存在。许多聘用教师合同的固定期限是不少于一年,实际在执行合同的时候,假期工资却拿不到。

四、民代教师的合法权益较难得到保障,劳资纠纷得不到有效地解决。近年来,教师与学校的劳资纠纷也逐渐涌现出来。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对学校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然而,那些民代教师与学校签订的都是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当他们与学校发生劳资纠纷时,手持协议或合同却不能依照《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在实际对这些学校的管理往往举步维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矛盾逐渐表现出来,甚至还有可能激化。面对这种新问题,工会必须加大维护工作力度,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到工会的维权、决策、监督这三大基本职能。

一、完善维权机制,形成维权格局,达成维权共识。

健全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实现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教育和实现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使职工主人翁地位得到有效保障。根据目前学校维权的现状,教育工会一定要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职工监督制度,确保职工代表行使民主决策权和监督权。工会组织是维护职工权益的代表,我们要从教育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的转变,工会组织拿起法律武器,要争取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力量,建立各项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的社会化大格局。由于我国深受“臣民”意识影响,人们的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十分淡薄,作为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群体的教师,也因在长期的“家长式”管理下,缺乏当家作主的切身体验,逐步形成“顺民”意识。因此,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的形成,不仅对培养教师的民主意识,引导教师积极参与意识,让每位教师都能以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能广泛促进教育工会组织强化工会职能,确保民主执政,建立民主化权力监督机制,达到人人维权,共同维权的社会化共识。

二、建立维权体系,强化维权建设,提高维权水平。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也是一个信息社会,社会的飞速发展告诉我们急需建立一个具有司法保护、法律援助具有维权监督的信息网络体系,更加有效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工会工作是为学校教育工作服务的,也是为教职工服务的,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水平高的队伍很有必要。使这支队伍能应用相关的法律、政策、知识和方法来处理维权工作问题,提高系统维权的整体水平。

学校教职工是新时期经济建设的生力军,他们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艰苦创业精神;忘我工作态度和无私奉献精神;强烈的开拓进取意识和创新求实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为繁荣经济、振兴国家教育谱写了辉煌的篇章。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所以,每一个工会成员,都应该熟悉国家政策,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合理合法地维护教职工应该享受的权益,做他们坚强的后盾,让他们专心专意地、轻松愉快地投身到培养祖国未来人才的教育事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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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打印文章] 作者:苏容媚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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