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工会为520名会员办理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查看评论

我校工会根据广西总工会有关精神,为了提高我校教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学校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在整合原有保障计划基础上,我校工会为在职的符合条件的520名教职工办理了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期限为2014年5月14日零时至2015年5月13日二十四时止。参保项目为“职工综合保障”。参保费为每人每年60元。

“职工综合保障”:指定疾病+意外伤害+意外住院补助+身故保障

保障责任及保障金额

第九条:

职工指定疾病(手术)保障: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保障每份保障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其他十四种指定疾病(手术)保障每份保障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本计划所指的指定疾病(手术)保障范围内的指定疾病(手术)系指被保障人在保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以后(续保和非典型肺炎、致病性人禽流感患者无120天免责期)至保障期满期间内经县级(二级)及以上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或施行)以下各种疾病(或手术):1、肝癌、肺癌、胃癌、肠癌、膀胱癌、骨癌、喉癌、鼻咽癌、淋巴癌、皮肤癌、前列腺癌、睾丸癌、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等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2、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3、非典型肺炎;4、再生障碍性贫血;5、急性或亚急性重型肝炎;6、四肢瘫痪;7、致病性人禽流感;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9、严重Ⅲ度烧伤;10、颅内原发性肿瘤摘除手术;11、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12、心脏瓣膜置换手术;13、异体心脏、肾脏、肝脏、肺、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以上保障范围内9种指定疾病和6种指定手术的具体定义详见附则)。

意外伤害保障:每份保障金限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

(一)被保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各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按本项保障给付限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障金。

 (二)被保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各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按本项保障给付限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障金。

被保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各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障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障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障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障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障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障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害住院补助保障:每份保障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助为人民币伍拾元/天,最高给付180天。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且必须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认可的县级(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障人按每份保障金额人民币50元/天乘以其合理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助;意外伤害住院补助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终止。

职工身故保障:每份保障金限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因疾病或意外原因身故,保障人按每份保障金限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给付身故保障金。

第十条:本计划对每一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以保障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障金达到保障给付限额时,则本项保障责任终止。

我校参保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已有6年,在过去几年里,我校先后有两名教职工各获得15000元的保障金。解决了部分困难。

今年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不发保障卡,如果有哪位教职工有不明白之处,请到学校工会办公室咨询。请互相转告。

(工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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