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考试加分标准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4日 点击数: 【字体: 查看评论

序号

项目

最高加分

                  

1

荣誉

奖励

25

国家级

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先进(优秀)加10分。

省部级

1、国家教育、卫生、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加6分;2、自治区党委、政府评选的先进(优秀)加6分;3、其他省部级奖励、优秀作品奖、科技进步奖加6分。

地厅级

1、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先进(优秀)加5分;2自治区教育、卫生、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授予的先进(优秀)加5分。3、教育厅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加5分,广西广播电视学会授予的广播电视优秀作品奖加5分,市级科技进步奖加5分。

县处级

1、市教育、卫生、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评选的先进(优秀)加4分;3、县区委、县区政府评选的先进(优秀)加4分。

2

工作

经历

20

每满一年工作经历者加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

职务

7

2009年担任招聘单位中层领导正职者加7分,担任招聘单位中层领导副职者加6分。

4

职称

8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资格者加8分; 2、具有初级职称资格者加5分。

5

班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

5

在招聘学校担任班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者(含曾任),每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说明:1、照顾加分最后得分由1-5项的得分相加组成。

2、荣誉奖励加分分为四个层次,如同时获多个层次奖励的,可累计加分,但每个层次只得加分一次。

3、2008年12月底前已受聘于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系统十三个招聘单位的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加分,其加分条件仅限于在现招聘单位有效(职称加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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